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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经办操作办法及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1-29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异地安置经办操作办法——

1.异地安置申请、变更异地定点医院、取消异地安置办理时间:每年6月1日—30日,12月1日—次年2月28日。赣州市医疗保险局咨询电话:8083790、8083792。

2.带的资料:

(1)此表一式三份(在赣州医保网下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注明开户名、开户网点);(4)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彩照。(5)根据异地安置原因不同,选择以下材料之一:

①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②本人长期在外地生活的,有当地户籍、住房产权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③投靠外地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需提供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当地户籍、住房产权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④投靠外地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军官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在异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有参保单位的需参保单位盖章。(2)携带以上材料、证明在规定时间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3)取消异地安置的在规定时间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4)变更异地定点医院需在规定时间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新签章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

二、异地安置医疗待遇——

1.参保登记或异地安置申请、变更异地定点医院在办理次月1日生效,取消异地安置在办理当日生效。从异地待遇生效或取消之日起,医保经办机构将冻结或解冻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卡在统筹地区内使用的权限。

2.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上述选定的医院就诊。出院后9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逾期未申报的,视自动弃权处理。

3.符合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从赣州医保网下载《赣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审核表》,填表后附上和该病种有关的病历资料(如:疾病证明、出院记录、门诊记录、化验单、病理报告单、核磁共振或CT、B超等检查单),向本人选择的异地定点二级以上医院提出慢性病认定申请,经该院签章后送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经慢性病鉴定小组审批后次月1日开始生效,在选定的医院就诊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4.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含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城镇职工特殊检查)先由个人垫付,发生之日起或出院后90天内提交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报。在异地安置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80%;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7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55%。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5.住院医药费用核报提供材料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出院记录、首次入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门诊特殊慢性病、城镇职工特殊检查核报提供材料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和门诊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医院方出具的资料均需加盖医院专用章。

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非本人异地定点医院治疗的,应在本人定点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可在非本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非突发急诊或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在非本人定点医院治疗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7.参保人员回赣州市统筹地区内短期居住突发疾病的可以凭就诊医院入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临时开通医保卡结算,出院后变更回异地安置状态。

8.建立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验审制度,原则上五年验审一次。验审具体经办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未进行验审的不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予报销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