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我校政府性奖励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我校2015年度被评为 “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优秀单位”,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标准发放政府性奖励的通知》(赣财综[2015]73号)、《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34号)、《关于表彰2015年度全省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赣综治委[2016]7号)《江西省教育厅“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赣教办函[2016]148号)文件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议,给全校教职员工一次性发放2015年度政府性奖励。综治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可发放本人两个月工资性收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优秀单位可发放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我校2015年政府性奖励共计可发放本人三个月的工资性收入。
一、发放范围
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发放标准(以2015年12月工资标准)
1、在职人员为工资性收入的3倍
2、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的3倍;内退人员为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倍。
3、临时聘用人员为工资性收入的1倍
4、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收入为本人基本工资、岗位考核工资、校龄工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
三、发放原则
2015年度新进、退休、死亡、上级组织决定调出人员按月核发。2015年至2016年因个人原因辞职、调出、离校的人员不发。
四、计税
此项政府性奖励将在2016年12月的工资中发放(与需补扣的养老保险同等额度),结余部分将随年终奖励合并计税发放(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税率)。离退休人员不计税。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6年11月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