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报销的公告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税[2016]第87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第16号),学校修订出台《江西理工大学财务审批权限规定》(理工党发〔2017〕9号),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报销提出新的要求,不符合要求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和退回。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因公发票开具和报销,现通知如下:
一、发票开具
除定额发票、火车票、机票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外,经办人以“江西理工大学”作为商品购买方必须向销售方收取增值税发票,按实际交易内容开具发票(内容较多时,销售方须通过税控系统打印交易内容作为发票附件并加盖其发票专用章)。自7月1日起,经办人应向销售方提供我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我校正在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相关事宜,目前仍继续使用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后将再行公告)等信息,由其开具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
发票抬头:江西理工大学;纳税人识别号:360701491012187;单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86号;电话:0797-831229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西省赣州市三康庙支行;银行账号199203019417
二、发票查验
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三、发票报销
公务支出取得合法票据后,应在票据开具当年及时报销,原则上最迟不超过次年6月底。长期出国、住院等特殊情况应书面说明。严禁报销烟酒、礼品、娱乐、旅游考察等票据,以及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
计划财务处
2017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