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教职工医疗待遇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待遇逐步相衔接,参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改革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必须贯彻保证全校教职工基本医疗需要,加强管理,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分级转诊,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医疗服务原则。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树立主人翁意识,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第六条 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校大学生全部参加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按照赣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七条 在编在岗教职工(在编在岗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医疗费按赣州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章 就诊与转诊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患病后,应首先到校医院诊治。如病情需要,可由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到赣州市定点医院就诊。转诊证明只限一次有效。如需复诊必须重新开具转诊证明。凡未经医生开具转诊证明而私自外出就诊或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费用自理。
与转诊疾病无关的检查、用药、治疗等,费用自理。
定点医院为:赣州市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赣州市立医院、赣州市中医院、赣州市妇女儿童医院(限妇产科疾病)、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病)、赣州市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赣州市皮肤病医院(限皮肤病),传染性疾病依照国家法律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在校医院凭学生证和医保卡就医,享受医保相关待遇。
第十条 急症或意外事故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可自行到就近公立医院急诊一次。后续治疗必须与校医院取得联系,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转外地医院诊治手续。凡是赣州市能诊治的疾病,一律在赣州市定点医院诊治。赣州市医院无法诊治的,一律先由诊治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领导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外地医院诊治。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地医院就诊者,费用自理。已经检查确诊的患者,转外地医院只限一次,重复外转(含复查)费用自理。
学生因病需转外院治疗者,按规定先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方可按规定报账,每周四下午在校医院按规定报销医药费。
经批准同意转外地医院诊治的患者,学校一般不予长途接送,差旅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到定点医院以外的专家(专科)门诊部、部队医院、中外合资医院、诊所、诊疗中心等各类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章 医疗检查与治疗
第十三条 医疗检查应根据病情需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的检查,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普通检查按个人比例自负。
第十五条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高档医疗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神经电位仪,纤维内窥镜,电子胃镜,各种检验、拍片等)及高档治疗(高压氧,体外振波碎石,氦氖激光治疗,材料费等),应先到校医院办理审批手续后再检查(急诊除外)。报销比例(不含离休人员):在职教职工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重复检查与前一次结论一致者,费用报销20%;凡本人要求进行高一档检查,若检查结果与前一检查结果一致者,费用报销40%;若检查结果正常,则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特殊治疗(如:眼科乳化治疗,腹腔镜,气化电切,材料费等)单项收费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项目(不含离休人员)费用报销40%。
第五章 医疗用药
第十七条 用药剂量规定:急症病二至三日;慢性病一周;某些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特殊病症(如精神病、糖尿病、结核病、高血压、肿瘤等)一般半个月,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中药每次限开三副,每副限报10元(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超过金额自负。
第十九条 中药、中成药或西药外购处方(含外诊方)一律经校医院药房统一办理,擅自外购不予报销。确因病情需要,校医院无法采购,由患者本人申请,诊治医生开具外购处方,经校医院批准后方可购买。药品外购,一律按个人院外自负比例负担。
第二十条 癌症、危重病抢救因本地缺药,凭诊治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外购处方,经领导批准后可外地购买予以报销。其他购药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医疗用药范围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要求服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自理。
第六章 医疗报销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用报销项目包括检查、用药、治疗、护理(限烧伤、传染病及精神病)、床位、材料等费用。账单中的特护、陪护、赔损、空调、取暖、降温、技术处理、会诊、诊疗、垃圾处理以及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它”收费等项目,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门诊费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时间到校医院报销。
住院患者由个人先期垫付,出院后凭票报销。
无力先期垫付医疗费用的教职工,可申请借款。借款须经领导批准后,向学校财务预借。教职工一次性住院借款不超过3000元,癌症病人不超过10000元。出院后,教职工按规定时间凭出院病历小结(含用药清单或医嘱单)、正式发票办理报销结清手续;不及时清账者,将在报账之日的下月始从其工资中分步扣回。
各学院设立学生急诊住院应急资金,由学校给予每学院5000元的周转金,学生因病住院,确因个人经济困难,无力先期垫付医疗费用者,可凭医院收费通知单,从各学院学生住院应急资金中申请借款。学生出院后,各学院应督促其归还所借款项,并足额保证应急资金的周转。
凡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纪住院的,不准借支医疗费。
第二十四条 住院床位费规定:厅级(含副厅级)以上及正高职称人员,每天限报30元;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每天限报25元;其他人员,每天限报20元。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出差或外地学习而不能先期领药或购药的,患病可就近到乡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单位医务所)治疗。门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报销。利用外出机会检查治疗慢性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退休职工原则上应在校医院就诊。在外出探亲期间患病,户口在本地者,每月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门当月诊医疗费用80元;户口在外地者,每月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门诊医疗费用150元;凡当月享受外地门诊报销者,回校医院及本市门诊,自费处理;病情危急住院的(凭急救通知书),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校医院报告,按外地住院比例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寒暑假外出等门诊医疗费限报20元。确因患急症病住院的(凭急诊证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外诊医疗费报销一律凭医生转诊证明,急症病外诊凭急诊证明,教职工出差凭个人所在单位证明、就诊医院病历(或处方)、治疗清单(或医嘱单)正式发票经校医院领导审批后,方能按规定报销。凡发票姓名与病历、处方、个人证件姓名不符,发票改动,发票金额大小书写不统一等一律不准报销。
外购药品报销一律凭校医院医生外购处方。购药发票须写明姓名、时间、药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才能按规定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除离休人员外,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在住院期间医疗费,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每日药费最高限额300元,ICU抢救病人目录内用药额度不设上限。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报销。凡不属于目录内的、未经同意转诊或转院的、不符合报销手续的医疗费用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医疗费报销按规定须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退休人员全年医疗费用自负比例(含门诊、住院费)如下表:
个人负担比例表
年龄
自负
比例% |
35岁以下 |
36-45岁 |
46-50岁 |
51岁以上 |
校
医
院 |
市
内
定
点
医
院 |
校
医
院 |
市
内
定
点
医
院 |
校医院 |
市内定点医院 |
校医院 |
市内定点医院 |
医药费
(元) |
在
职 |
退
休 |
在
职 |
退
休 |
在
职 |
退
休 |
在
职 |
退
休 |
1000以下 |
10 |
20 |
10 |
18 |
10 |
6 |
16 |
10 |
8 |
5 |
15 |
8 |
1001-3000 |
16 |
26 |
15 |
25 |
13 |
10 |
23 |
16 |
10 |
8 |
20 |
15 |
3001-5000 |
18 |
30 |
16 |
28 |
15 |
12 |
25 |
20 |
13 |
10 |
22 |
18 |
5001-10000 |
20 |
35 |
18 |
33 |
16 |
15 |
30 |
23 |
15 |
13 |
25 |
20 |
10001-20000 |
18 |
30 |
16 |
28 |
15 |
12 |
25 |
20 |
13 |
10 |
22 |
18 |
20001以上 |
16 |
26 |
15 |
25 |
13 |
10 |
23 |
16 |
10 |
8 |
20 |
15 |
说明:
1.在外地医院门诊或住院的自负标准,对照上表市内医院比例各增加10%,包括癌症病人,肾功能衰竭(限血透、器官移植)及重症病人。
2.建立个人医疗费用档案,各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药费、门诊费、住院费等各项医疗费用均计入个人医疗费用档案。 |
第三十三条 癌症、肾功能衰竭(限血透、器官移植)的目录内医疗费在3万元/年以内(含3万元)的,按100%报销;超过3万元/年的,超出部分个人自负15%。
第三十四条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教职员工因工(公)负伤的一次性门诊或住院治疗目录内医疗费(凭工伤事故鉴定证书),报销100%。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重度伤残者,其目录内医疗费报销100%;其他等级伤残者,目录内医疗费限本伤残报销100%,与该伤残无关的医疗费用按个人比例负担。
第三十五条 烈性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凭职业病鉴定证书)、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等,目录内医疗费报销100%,与该病无关的医疗费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
第三十六条 对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实行二次补偿机制,对个人年支付目录内住院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患者,实行二次补偿。其中,个人支付目录内医疗费在5000元~10000元之间的金额按50%比例补偿,超10000元的金额按60%比例补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临终关怀。职工最后一次住院医药费,自下病危通知书之日至死亡之日所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参照癌症病人报销规定报销。
第八章 几点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就医,一律凭校医院《医疗证》或校园一卡通挂号、转诊、报销。无证(卡)医疗的,须缴全费。
第三十九条 《医疗证》或(医保卡)须妥善保管,学生办理医保卡、教职工遗失补发新证,收工本费5.00元。职工调离或毕业生离校,《医疗证》或(医保卡)收回。
第四十条 挂号收费(不分中西医与初复诊):门诊0.50元,急诊1.00元。
第四十一条 家庭病床仅限于卧床不起的瘫痪或下肢骨折行动不便的患者,其他一般不办家庭病床。患者出院后,一般不得再办理家庭病床。
第四十二条 全校性教职工体检、妇科普查、职业病普查等,由学校拨专款开支。
第四十三条 新生(含研究生)入校必须体检复查,体检费用自理。毕业生健康检查费用自理。
第四十四条 停薪留职或在编不在岗人员,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十五条 在出国(含到港、澳、台)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十六条 因调动工作、报考学校、进修、结婚、游泳、出国等发生的体检费用自理。
第四十七条 白发、脱发、口吃、痤疮、汗斑、雀斑、腋臭、性病、不育症、性功能检查、婚前人工流产、畸形修补、乙肝病毒携带(肝功能正常)以及美容、整容、镶牙、配镜等费用自理。补牙(每颗牙限50元内)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
第四十八条 医疗咨询、气功诊疗、中风预测、优质优价病房等费用自理。
第四十九条 因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杀、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造成伤残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九章 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奖惩
第五十条 《医疗证》及病历转借他人使用,涂改医生处方、自写处方取药等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罚药品(含检查)全费的10倍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吊销医疗证,停止公费医疗资格半年,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部门。
第五十一条 医务人员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如果发现因工作不负责,参与弄虚作假,而造成公费医疗不正当开支后果的人,每次处以不当医疗费用的10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校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治愈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修订稿)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理工发2010[47]号《江西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医疗改革的趋势和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客观要求,今后将逐步推进职工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的转变,待条件成熟参加省直机关医疗保险。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修订稿)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2014年5月22号